结婚买房离婚争房法院认定房屋为双方共有
为独占夫妻共同购置的新房,杨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。因杨先生拿不出相关证据,江汉区法院昨天驳回其诉请。
1999年年底,杨先生与李小姐来到房产公司,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,并支付了2.36万元购房款。购房发票上杨先生与李小姐的名字均在列。2000年1月5日,杨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。同月20日,杨先生向银行提交住房借款申请表,借款20万元,李小姐则作为共同借款人。当日,两人与银行签下个人住房抵押合同。李小姐提取公积金4300元冲抵贷款,同年底双方又支付房款3万元。但好景不长,2001年5月10日,双方协议离婚。由于对房产的归属未作约定,夫妻各执一词,对簿公堂。在杨先生看来,虽然预售合同中签署了两人的名字,但房款皆由他一人支付,房屋归他理所当然。李小姐则提供商业借款合同、公积金借款合同等12份书证针锋相对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不仅共同参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共同贷款,且李小姐亦支付了部分房款,参与还贷。据此,法院认定杨先生要求确认房屋系其个人所有的请求,缺乏事实依据,故驳回。